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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成本的核算与账务处理

来源:南宁西乡塘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8/7 14:30:54

 采购成本的核算与账务处理,具体内容有哪些,我们南宁西乡塘恒企会计教育小编介绍如下。

 (一)采购物资发生损失处理

  1.采购过程中发生合理损耗

  合理损耗即正常损耗,指标的物正常磨损、挥发、氧化。“合理损耗”包括原材料、产成品等损耗。并无具体比例规定,具体损耗量由各个企业根据日常盘点确定,同一种存货由于各个企业保管条件不同,合理损耗量也不同,但是合理损耗的量不能超过行业接受范围。

  存货采购过程中的合理损耗价款应该计入存货成本,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按照新准则,对于商品流通企业购货途中的合理损耗也应计入存货成本,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工业企业购入存货,根据企业存货的具体核算方法不同,核算过程有所不同,但存在均随同原材料结转到产品成本中。具体分为:当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时,计入“原材料”科目。当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时,合理损耗部分计入“材料采购”科目,计划成本法下由于“原材料”科目核算的是计划单位成本乘以实际入库数量,所以“原材料”科目中不含合理损耗部分,入库时终是将合理损耗部分计入了“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2.非正常损失的处理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除合理损耗之外的物资毁损、短缺等,价款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但对应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不允许抵扣。

  (1)可以从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物资的采购成本;

  (2)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不得增加物资的采购成本,应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待查明原因后分别处理,或结转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或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做出了修订。所谓正常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不可避免的损失。比如:散装货物由于气温、干湿度的变化而发生的自然损耗;商业零售企业在差错率以内的短款;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定额以内的损耗;因市场原因导致存货减值造成的损失(需要申报)等。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正常损失之外的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取消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它非正常损失。

  3.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

  税法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在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又被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包括同时用于不免税的应税项目)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当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二)暂估入账

  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暂估入账的目的有二,一是保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无论后期是否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都需要进行暂估入库。二是增加费用能够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没有暂估入账,费用发生当年不能列支,而取得发票时,已经成为下一年度,跨年度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

以上是我们小编分享的采购成本的核算与账务处理,想了解更多会计相关资讯尽在西乡塘会计培训学校http://4470.peixun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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